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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经常有咨询人咨询“因自己不懂法、无法到庭等原因,我能否委托我朋友或者家里的某某亲戚代我参加诉讼?”这也就是我们常见的公民代理。但公民代理并非随意无限制,对能否担任代理人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理情形,可能会面临无效代理的麻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可担任代理人的范围具体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对律师或司法所等机构的法律工作人员的代理身份争议不大,实践中有关代理人身份的争议多集中于亲朋好友的代理资格。
首先,关于当事人近亲属的范围,根据《民法典》第1045条,近亲属包含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另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因而,类似家中的姑母、叔父、舅父、姨母、堂/表兄弟姐妹等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
其次,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如对公司来说,与其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由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员工以公司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如同属同一社区、同一单位,同一社会团体,可由该社区、单位、社团出具证明,该代理人可无偿参与诉讼活动。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社会团体中的公民代理作了条件限制:(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最后,关于常见的无效公民代理情形,如,公民代理人向被代理人收取法律服务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请示》答复:“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偿代理需符合主体准入资格的要求,如获取律师执业证可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法律允许公民从事无偿代理的初衷是为了解决部分当事人无法参与诉讼的困难,而非允许公民以有偿形式将代理作为一份职业而借机谋取利益。公民有偿代理诉讼合同,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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