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资料图】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海南钧达新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
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
期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董
事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安排。
二、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宜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关
于激励计划所涉相关权益注销的规定,注销原因及数量合法、有效,程序合法、
合规。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
公司的持续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
期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四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赵 航 _____________________
沈文忠 _____________________
杨友隽 _____________________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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