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近日,针对华彬集团实际控制的合资公司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及华彬旗下销售公司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以下简称涉案红牛)的红牛商标侵权纠纷又迎来最新进展。4月12日,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黑龙江高院)就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丝公司)针对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或北京红牛,由华彬实际控制)、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红牛销售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红牛公司)(前述两家公司均由华彬集团全资控股,以上主体简称三被告)侵害红牛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2017】黑民初12号):合资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侵犯“红牛”系列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北京红牛销售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红牛”系列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时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天丝公司经济损失1亿元人民币。
黑龙江高院经审查,查明最高院于2020年12月21日做出终审判决,明确了天丝公司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商标局备案的多份《商标许可合同》表明天丝公司对合资公司的商标许可期限至2016年10月6日止。在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届满后,未经商标授权人天丝公司的许可,合资公司无权继续使用涉案红牛系列商标。
黑龙江高院认定,合资公司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届满之后,三被告未经天丝集团授权,继续使用“红牛”系列商标的行为,构成对天丝公司红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本案中,北京红牛销售公司由华彬中国全资控股,黑龙江红牛公司是北京红牛销售公司的分公司,二者与合资公司存在特定的关联关系,三被告分工合作关系清晰。在商标授权期限届满后,北京红牛销售公司应当知晓合资公司的权利瑕疵,但仍然持续侵权,法院认为合资公司和北京红牛销售公司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共同导致侵权产品的上市流通,构成共同侵权。
此外,黑龙江高院针对所谓“50年协议”是否与商标侵权有关进行了否定。黑龙江高院认定,最高人民法院394号判决已对“50年协议”进行了评判,且已明确天丝公司享有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50年协议”不包含商标许可内容,即使“50年协议”被判定为有效,因合资公司系通过定期签订商标许可合同的方式取得商标使用权,在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届满未续展使用期限的情况下,合资公司继续使用“红牛”系列商标缺乏合理依据,属于侵权行为,故“50年协议”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审理不具有约束力。
综上,三被告共同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对于天丝公司主张三被告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天丝公司注册红牛系列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考虑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结合历史原因、双方合作背景等因素,黑龙江高院确定由合资公司及北京红牛销售公司二被告共同赔偿天丝公司因商标侵权行为受到的经济损失1亿元。
伴随最高法终审生效判决的公布,近年来已有包括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民初42号)、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 0106 民初 15728 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吉民初34号)、辽宁省沈阳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 01 民初3631号)、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1民初622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民初12号)等在内的多家法院针对华彬集团旗下企业的侵权行为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合资公司体系外的华彬集团旗下江苏工厂、广东工厂、湖北工厂及销售公司生产销售红牛饮料,华彬经销商售卖红牛饮料等行为属于商标侵权,侵权企业须停止使用红牛商标并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累计被判决赔偿天丝公司经济损失超4.3亿元。至此,华彬集团旗下及其控制的被告四工厂均已被判侵权,须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红牛饮料。
除了司法上的侵权认定,市场上的主流渠道都已经全面下架了侵权商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同时,各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在持续对售卖“涉案红牛”的商户进行行政查处、告诫通知。目前,全国已有近30个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了对“涉案红牛”的行政查处工作,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人民政府共计出具各类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处罚决定)、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告诫提示书等4000余份。
合资公司被判定侵权意味着,华彬方利用掌控合资公司的便利继续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的模式或“诉讼营销”模式的侵权行为将终结。
上一篇 : 紫金山实验室:解锁6G时代,擘画未来网络蓝图
下一篇 : 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