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诉邦律师张莹:
不支持。《民法典》第1240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本案当中,法律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恶意存在甚至故意违法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予保护。电力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提示义务,并且在使用电线时,没有相应的安全隐患。老吴因为盗窃导致的触电身亡,属于受害人故意的法定免责,电力公司对老吴的死亡结果不存在过错,因此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审核:怀楠
监制:张永华 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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